侯外林委员:三方面措施完善国有创投企业的“翅膀”
稿源:达州资讯网  2017-03-06 22:25:00 报料热线:51850000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董事长侯外林资料图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董事长侯外林资料图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6日讯 (记者周琳)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董事长侯外林3月2日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有创投机构发展受到一定政策法规的限制,无法展开翅膀,有关问题急需改善,今年他带来的提案包含完善国有创业投资基金相关发展机制。他认为目前较为突出的矛盾有三方面:

  第一,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限制了其采取有限合伙制开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

  侯外林委员表示,相对于公司制和信托制来说,有限合伙制决策高效、出资灵活、激励充分和避免双重征税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被创业投资行业普遍认为是最有效率的组织运作方式。据统计,在美国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制占比80%,信托契约制占比19%,公司制占比1%。在我国创投类私募基金中,采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占比,已从2010年的3.80%快速上升到2017年的83.75%。但我国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受此限制,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中,只能成为基金投资者的有限合伙人,而不能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使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不能采取最有效率的组织运作形式来开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工作。

  实际上,从《合伙企业法》的立法本意看,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是为了防止国家承担国有企业经营失败的无限清偿责任风险。但是,我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公司制企业,其投资失败的经营风险由其自身全部财产来承担偿债责任,国家仅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来承担责任,不会导致国家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二,国有股转持义务过严、豁免审批程序繁琐,影响了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2009年印发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若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则将其实际持股数量全部转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虽然后续又出台了一些豁免政策,但在实践操作中,侯外林表示,由于国有股转持义务过于严格、豁免审批程序十分繁琐,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为了避免所持国有股被无偿划转,往往不愿直接投资民营创业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或有上市前景的企业,使其无法与民营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公平市场竞争,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营造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公平竞争的税务环境和鼓励长期投资、早期投资的政策导向。

  一是不同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机构存在税负不公平问题,相对于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来说,公司制机构要承担双重的所得税税负;二是缺乏对长期投资、早期投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政策不完善,存在抵扣项目不完备、盈亏不能相抵、认定标准和申请材料复杂等问题。

  侯外林委员在今年的两会提案表示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允许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研究修改《合伙企业法》第3条有关规定,允许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作为例外规定。同时,为防范国有创业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可能产生的投资经营风险,由发改、国资、证监等部门联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的认定标准、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行为规范、禁止性行为等提出明确要求。

  其次,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政策,简化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豁免转持审批程序。调整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转持比例的计算基数,由按照上市公司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改为按照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10%进行转持。同时,由省级财政部部门牵头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改部门、基金业协会等单位,收集未上市中小企业的认定信息和创业投资机构登记备案信息,提高豁免转持审批效率。

  第三,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完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出台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试行对投资高科技企业的创投基金与高科技企业一样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研究解决公司制创业投资机构双重税负问题,为不同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机构创造公平的税负环境。允许创投企业参照银行与证券业的做法,以其对外投资金额为基准,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在所投项目有实际亏损时冲抵,待基金结束时统一核算实际损益与所得税。简化股权性投资损失税前认定标准或采用先提供资料计算损失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补充失败项目处置材料。对创投企业在并购重组中一般性交易的非货币性收入增值收益,允许采用递延方法当期计算,到最终变现时汇算缴纳税款。

  代表委员小资料:

  侯外林,男,湖南安仁人,中共党员,1962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现任粤科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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