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波:国企员工持股激发供给侧改革活力
稿源:达州资讯网  2016-08-19 11:08:31 报料热线:51850000

  文/银河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 孙建波

  三部门联合印发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意见,掀开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幕,是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贯彻落实,也是从股权结构上为国有企业供给侧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一、员工持股是混合所有制的核心思维

  2016年8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按照《试点意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回顾过去两年,员工持股一直是改革的焦点。2014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解决了传统“股权激励”的制度缺陷。与今天的国企员工持股政策一样,当年的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使社会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优化配置。

  以上扎扎实实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关于“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进行了贯彻落实。

  二、员工持股激发供给侧改革活力

  《试点意见》明确,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这正契合了供给侧改革的关键。

  我们一直强调,国有企业的供给侧改革,绝不是简单的合并了事,而是要从我们的庞大的国有企业中,培育出一批科技、专业和商业服务型的优秀企业。从欧美几百年的经验来看,正是科技、专业和商业服务的不断分离,分工的不断专业化,促进了生产力的极大发展。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就是要激发员工的创造力,而不是分唐僧肉。为此,《试点意见》明确指出,开展试点企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这就要求,集团不能以员工持股名义,对员工持股公司进行利益输送。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一定要走到市场上,真刀真枪地干。

  三、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经济地位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性是改革的底线,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也是基本的原则。《试点意见》指出,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保证国有经济的地位。《试点意见》指出,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创业员工来说,如何实施混合所有制,是下一步政策要研究的主要命题。参照《试点意见》,如有创业员工主动与国有资本进行混合,属于新设方式。由于创业员工一般来说较为集中,因此不再适用“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这一条款。建议有关部门研究这一新情况,更大范围地吸收优秀人才,把优秀的创业人拿出国有资本控制的范围。建议该情况下,坚守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总股本34%的底线即可,创业人本人或创业团队集体是理所当然的大股东,引入其他股东的底线也应该是确保国有股东“34%”的底线。

  在试点范围上,遵循了循序渐进的原则。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含)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我们相信,改革的步伐一定会稳步推进。试点中积累经验,方案成熟了就有可能扩大范围。

  四、员工持股计划需要专业策划和专业执行指导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个专业活。自2014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我们在为上市公司规划员工持股方案的时候,深感方案的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以公司的业务规划为核心,以人才规划为纲要,以绩效考核与管理为准绳,从组织行为管理优化出发,来设计员工持股计划。本质上,员工持股计划,是服务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的,与公司的其他一切管理制度都要相匹配,不然就很难收到满意的效果。

  员工持股计划设计首先要服务公司的业务规划,才能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试点意见》要求,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员工持股计划也一定是要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原则的。《试点意见》规定,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该股权代表或机构应制定管理规则,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公司各方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以明确。

  业务规划、资本规划、股权规划,是银河策略与新三板团队一直关注的“市值管理”的三大核心。公司发展战略在这三个维度上实现三位一体,共同支撑公司的“市值管理”。无疑,《试点意见》为国有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打开了广阔的空间,国有企业的“供给侧改革”和“科技、专业和商业服务业分离”都将在制度的保驾护航之下扎实推进。